更换背景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峨眉新闻 > 部门动态
【市综合执法局】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04-26 10:30     来源: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打印 分享到: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在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聚焦近两年来查办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旨在提升我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峨眉山市某百货店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10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见1号、5号、7号三种规格的“南孚”牌电池(1号电池48对,5号电池265对,7号电池387对)在销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池的进货票据、进货台账。上述电池外包装上均标有“南孚”字样。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证,确认上述电池为侵犯该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假冒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有权的电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3月30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南孚”牌电池(1号电池48对,5号电池265对,7号电池387对);2.没收违法所得156.66元;3.罚款3936元;以上罚没款共计4092.66元。
        案例二:峨眉山市某饭店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案
        案情介绍:2023年3月20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峨眉山市胜利街道的峨眉山市某饭店进行执法检查。该经营场所入口上方门头招牌为“宴某?”,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宴某?”的商标注册证。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将商标“宴某?”进行更改,并要求在商标未注册前不得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经查询中国商标网,带有“宴某”字样标识的商标目前还未注册。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未取得“宴某”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在经营场所招牌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记,构成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4月17日,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宴某?”注册商标,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谢某销售假冒侵权“VIVO”“IQ00”手机壳案
        案情介绍:2023年9月19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位于峨眉山市胜利街道报国路的峨眉山市某通讯设备经营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柜子上有“VIVO”手机配件、手机壳销售。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VIVO”手机壳供货方的许可资质、商标销售使用授权书、购进记录及相关凭证、产品销售记录或相关证明。2023年9月19日,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委托昆明智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涉案“VIVO”手机壳进行鉴定,并代为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均为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上述产品均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的涉案“VIVO”手机壳经鉴定均为侵犯“VIVO”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当事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涉案“VIVO”手机壳304件;2.罚款人民币15000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