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市环罚〔2019〕12 号
峨眉山市源茂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林六俊
身份证号码: 511181********333X
地址: 峨眉山市大为镇双河村1组36号
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对你(公司)在峨眉山市乐都镇新农村8组的矿石堆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堆放的矿石、沙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煤炭、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矿石(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贮存;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围挡,防止产生扬尘。”
我局于 2019 年 5月20日以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市环罚告字 [2019] 12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依据《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应当密闭贮存的物料未密闭贮存,或者未按照要求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由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贰仟元(2000.00)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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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 峨眉山市工商银行
户名: 峨眉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账号: 23063871090264109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印章)
2019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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