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布局,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及《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等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结合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和自然文化双遗产保护地相关要求,紧扣打造“绿水青山典范城市”总体定位和“生态立市、文旅兴市、产业强市”三大发展战略主题,按照“保供给、优环境、提质效”思路,着力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持续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实现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划定原则
(一)依法依规划定原则;
(二)保供给促发展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养殖业持续协调发展原则;
(四)旅游业与养殖业持续协调发展原则。
三、划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
(七)《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八)《峨眉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九)《峨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
四、术语及定义
(一)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兔等主要畜禽。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五、禁养区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1.观音岩水库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正常水位线(海拔高程518米)以下,取水口半径300米内的水域范围(取水口下游以水库堤坝内侧为边界)。陆域范围:水库右侧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右侧边界至水库右岸临库道路左侧(临库侧)为边界之间的陆域范围;水库左侧为一级保护区水域左侧边界至水库左岸第一重山脊线为边界之间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主坝大坝至入库口河流上游第一重山脊线以内,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全部水域范围。陆域范围:水库周边第一重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汇水区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2.龙池镇白果村8组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白果村8组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的河道范围;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陆域范围为沿岸纵深50米的全部陆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上游全部水域河道范围;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全部汇水区域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确定为二级保护区陆域范围。
3.龙池镇龙池村4组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47.81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478.1米的圆形区域。
4.大为镇中坪村7组水源地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7.3米的圆形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为273米的圆形区域。
(二)风景名胜区
峨眉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东至黄湾镇唐河坝,地理坐标为东经103°27′35″、北纬29°33′4″;西至峨眉与洪雅交界处,地理坐标为东经103°15′22″、北纬29°30′53″;北至黄湾镇尖峰顶,地理坐标为东经103°18′29″、北纬29°36′59″;南至万公山,地理坐标为东经103°19′12″、北纬29°28′43″。风景名胜区总面积154平方公里。
(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1.城市居民区
北以嘉峨路为界,东至成昆铁路东侧胜利街道组团,西至峨眉山风景名胜区,南至乐汉高速公路,西南至省道103线。
2.乡镇(街道)居民区
(1)峨山街道、胜利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已在城市居民区内,不再另划;
(2)绥山镇:镇政府所在地已在城市居民区内,不再另划;原新坪镇政府、原川主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3)符溪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4)桂花桥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5)九里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原乐都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6)罗目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7)龙池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8)大为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9)黄湾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10)双福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原普兴乡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11)高桥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原沙溪乡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12)龙门乡:乡政府所在地场镇居民聚居区范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峨眉河、临江河、长滩河、双福河、茅杆河、粗石河等河流水域和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赶山河、沙溪河、付耳河、虎溪河、冷水河、大溪河、小溪沟等水域和纵深200米的陆域范围。龙池湖、泗河沟水库、明河坝水库、大林沟水库、名山水库、杨湾水库、爱国水库、工农兵水库、瓢咡井水库、苦蒿坪水库、团结水库、老马槽水库、万槽水库、徐湾水库、三湾大塘等湖库水域和外围200米的陆域范围。
2017年6月16日发布的《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峨眉山市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峨府办发〔2017〕16号)中《峨眉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附件1)同时废止。
附件:峨眉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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