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生态环罚〔2019〕38号
四川达虹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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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钟剑波 身份证号码: 511123********0470
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双楠街7号9—2幢1层
省大气强化督察组工作人员于 2019 年 12 月 23日对你公司位于峨眉河防洪治理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峨眉河防洪治理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砂石未采取密闭、遮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 2 月 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峨市环罚告字 [2019]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 名:乐山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
2020年2月28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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