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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方志恒环保材料)
发布时间: 2020-07-07 11:20     来源: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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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峨生态罚〔20201

峨眉山市方志恒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 91511181MA69Q44D0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晓旺  身份证号码: 350181********02491                           

地址:峨眉山市龙池镇马坪村   

20203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峨眉山市龙池镇马坪村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砂石、建渣加工项目未办理环评相关手续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笔录1份、设备投资清单1份、场地租用协议1份、委托书1份、现场拍摄照片5张、营业执照复印件1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你公司砂石、建渣加工项目工程主体已建设完成,未投入使用,总投资93.8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以及《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号第98号:“项目未建成或已建成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3%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8760.00元(大写:壹万捌仟柒佰陆拾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名:乐山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 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或者乐山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峨眉山生态环境局

202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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