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中办发〔2012〕2号)、《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乐山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文件要求,该决策事项的实施需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为广泛征询公众意见和建议,同时使相关利益群体能够了解该决策事项,现将该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一、方案概述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利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改局会同市住建局拟定了《峨眉山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方案》。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
对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以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物业服务人与业主协商一致后,参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2.政府指导价标准:
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根据《乐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乐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的通知》(乐住建发[2015]34号)文件的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标准详见表格。
3.其他事项:
(1)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在指导价规定的标准内,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2)同一物业服务区域内同一物业类型、同一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同一价格标准。
(3)各物业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价格公开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市发改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
(5)在方案实施之日起,首次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小区,需根据服务等级,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定价。
4.执行时间:
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执行期间,若国家、省和市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政策依据: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价目录,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制定政府指导价并公布。《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川发改价格规〔2021〕237号)规定: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方案实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1)了解本方案的渠道;(2)您是否支持本方案的实施;(3)本方案实施对您的影响;(4)您最关注本方案实施后的哪些问题;(5)如果本方案的实施对您产生了影响或损失,您会采取什么措施;(6)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四、公众意见反馈的主要方式
公告刊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决策主体单位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也可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参与线上调查问卷。参与风险调查的公众意见将以书面形式得到反映,供实施单位、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决策参考。
五、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1.决策主体单位: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通讯地址:峨眉山市绥山西路7号
联系人:文老师陈老师
电话:0833-5522850
邮箱:1764132081@qq.com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单位:四川政合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乐山市市中区海棠路452号16楼1号
联系人:郭老师
电话:13408231037
邮箱:1210980723@qq.com
峨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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