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峨眉山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峨眉山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峨府办发〔2015〕31号)、峨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了《峨眉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峨国资委〔2014〕4号)。现将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有关规定重申通知如下,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 资产处置规定
(一)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原值)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万元以上(原值,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市国资办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原值,含50万元)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审批结果报国资办备案。
(二)资产处置方式。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资产的出售、转让、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等市场竞价方式或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取市场公开竞价方式出售、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将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的主要报刊及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国有资产出售、转让信息。
(三)处置收入解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各单位必须通过本单位账户全额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峨眉山市支行;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367101040010509),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资产出租规定
(一)资产出租审批程序。由单位提出出租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国资办)审批。各单位出租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不得自行出租。
(二)资产出租方式。资产出租申请经审批后,原则上由单位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公开进行招租,招租底价不得低于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格。
(三)出租租金解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租金收入一律先入单位财务账管理,15日内通过单位账解缴入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农行峨眉山市支行;户名:峨眉山市财政局;账号:367101040010509)。
三、问责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处置、出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据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峨府办发〔2015〕31号附件1.峨府办发〔2015〕31号.pdf
2.峨国资委〔2014〕4号附件2.峨国资委〔2014〕4号.pdf
峨眉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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