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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发布时间: 2018-11-21 03:23     来源: 峨眉山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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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一、说明

(一)本标准以下列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作为具体裁量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旅行社条例》;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4、《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5、《四川省旅游条例》;6、《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7、《旅游行政处罚办法》;8、《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二)本标准仅对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存在自由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量化;对于无自由裁量空间的条款,依照法条规定进行处罚。

(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从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作出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资格证、20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还应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四)市州在制定本地区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时,尽量与该标准保持一致,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在该标准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成都和甘、阿、凉三州地区的地方性法规有新的规定,且不与上位法冲突时,可在该标准基础上作出新的规定。

(五)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次数的计算不以年限为界限来确定,以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若干年内违法的累计次数计算。

(六)该标准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仅包括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违法行为,也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各类旅游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行为。

(七)本标准所称以上皆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二、标准

序号

违法

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自由裁量标准

1

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到5万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到10万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到5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

2

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边境旅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即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业务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即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到5万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到10万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到5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

3

旅行社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即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到5万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到10万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到5倍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分别对有关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0元到20000元罚款。

4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的或初次违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一般的旅游投诉;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实施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罚款。

5

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的或初次违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一般的旅游投诉;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实施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罚款。

6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的或初次违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一般的旅游投诉;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实施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罚款。

7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到2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的或初次违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一般的旅游投诉;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实施两次以下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万罚款。

8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3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一般的旅游投诉;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到2万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9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3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一般的旅游投诉;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到2万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0

旅行社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3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一般的旅游投诉;2、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到2万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

11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5天,并处3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5天,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5天,并处20万到3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到2万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并处违法所得3倍到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到2万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2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经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5天,并处3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5天,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000元到10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并处20万到3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到2万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并处违法所得3倍到5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到2万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3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第一款 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4

旅行社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在境内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九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第五十五条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第十六条第二款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由旅游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初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到3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10000元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5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处3万到10万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初次违法,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510天,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10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0万到3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6

旅行社拒绝履行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二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二)拒绝履行合同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到10万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初次违法,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510天,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10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0万到3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7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三项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初次违法,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处3万到10万的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5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初次违法,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510天,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20万到3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8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初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35天,并处2万到5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到5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初次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510天,并处5万到1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到10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510天,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10000元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015天,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到2万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实施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19

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实施两次以下违法行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引发重大旅游投诉;2、造成重大旅游安全事故;3、造成严重社会影响;4、干扰、阻挠案件查处,故意隐瞒事实、藏匿证据、暴力抗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予以公告。

20

导游、领队私自承揽业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二款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13个月。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1

导游、领队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第三款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初次违法

责令退还,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

责令退还,处3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并暂扣导游证、领队证3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退还,处10000元的罚款,并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22

旅游经营者违法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再次违法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并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3

旅行社分社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或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到50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到5倍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4

旅行社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旅行社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到50万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的罚款。

25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

再次违法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6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

再次违法

3000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300010000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罚款10000元。

27

旅行社设立分社、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

再次违法

3000元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罚款10000元。

28

旅行社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

再次违法

3000元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罚款10000元。

29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到50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到5倍的罚款。

实施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实施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0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到50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到5倍的罚款。

实施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实施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1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1万元到2万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4万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到5万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32

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七条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4万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3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旅行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力、义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4万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4

旅行社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4万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4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35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以拒绝履行合同相威胁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1万到2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2万到4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4万到5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36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1万到2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2万到4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4万到5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37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领队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1万到2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2万到4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导游或领队处4万到5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38

旅行社要求其委派的导游、领队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2万到3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3万到8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8万到10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39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第一款 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1万到2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2万到4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4万到5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0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3个月。

再次违法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1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2个月。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3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2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12个月。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停业整顿23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3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领队人员对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旅行社2万到4万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1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旅行社4万到10万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到2万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3个月,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44

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适用《条例》第三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旅行社不得引进外商投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旅行社擅自引进外商投资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1000元到3000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到8000元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8000元到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5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办事机构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设立的办事处、代表处或者联络处等办事机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店超出设立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到20万的罚款。

初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到2倍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到50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到5倍的罚款。

实施二次以上违法行为,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万的罚款

实施二次以上违规法为,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46

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二项 同一旅游团队中,旅行社不得由于下列因素,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的合同事项:
 
(二)旅游者存在的年龄或者职业上的差异。但旅行社提供了与其他旅游者相比更多的服务,或者旅游者主动要求的除外。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3000元至8000元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8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47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对接待旅游者的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按照《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将旅游目的地接受委托的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2万元到4万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4万元到10万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12个月。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

48

旅行社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二条 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经营者或者个人,泄露旅游者因签订旅游合同提供的个人信息;超过保存期限的旅游者个人信息资料,应当妥善销毁。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3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再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30001万元罚款。

再次违法,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49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初次违法没有造成恶劣影响

对导游人员责令改正,对所在旅行社处以警告处罚。

初次违法造成恶劣影响或两次以上违规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责令所在旅行社停业整顿。

50

导游人员未佩戴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

再次违法

100-300元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300-500元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500元罚款。

51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4个月。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2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4个月。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3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4个月。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4-6个月。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54

导游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警告处罚。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对导游人员处300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并给予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停业整顿处罚

55

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520日。

初次违法积极配合执法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10000元的罚款。

初次违法不配合执法检查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到3万的罚款。

再次违法但能及时纠正的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责令停业整顿5-10天。

再次违法不能及时纠正的

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建议责令停业整顿10-20天。

56

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旅游从业人员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旅游从业人员证书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再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3000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5000元的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的罚款。

57

旅行社违法向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旅行社应当与导游、领队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违法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退还,处20000-50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退还,并处50000100000元罚款。

58

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未依法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旅行社应当根据旅游合同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向旅游者发放旅游团队运行计划表和旅游服务质量评议表。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未制定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上8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59

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旅游景区景点讲解人员应当取得讲解证。旅游景区景点不得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旅游景区景点提供无导游证、讲解证的人员在旅游景区内从事导游讲解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

再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处10003000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处30005000元罚款。

60

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旅游经营者应当取得旅游客运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租用旅游客运汽车和船舶,签订旅游运输合同,明确运行计划,约定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车辆和船舶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四川省旅游条例》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法租用汽车和船舶从事旅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以1000—3000元罚款。

初次违法,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再次违法,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30000—5000元罚款。

再次违法,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低不低于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处5000-1万元罚款。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低不低20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61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初次违法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旅游团队领队领队证

再次违法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3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旅游团队领队领队证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4倍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暂扣旅游团队领队领队证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或虽然没有达到三次以上但造成恶劣影响的

取消组团社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吊销旅游团队领队领队证

62

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二次违法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

63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3倍罚款

二次违法的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4倍罚款

实施三次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5倍罚款

实施三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5倍罚款,并吊销领队证。

64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戴领队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部门规章:《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或者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暂扣领队证3个月至1年,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违法的

暂扣领队证3-6个月,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实施两次以上违法行为的

暂扣领队证6-12个月,并不得重新换发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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