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推动市委政法委机关顽瘴痼疾整治工作开展,现对整治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
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的;
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的;
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者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者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的;
6.统筹推进“三个规定”贯彻落实工作不力,压实政法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不够,发现问题应通报未通报,“宽、松、软”现象突出的。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
2.利用干部职权,违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的;
3.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的;
4.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的;
5.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利用干部职务影响,就人员录用、干部提拔使用、职级晋升、岗位安排、评优评先等事项,向政法单位“打招呼”的。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对执法司法人员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2.执法司法监督不到位,应当开展执法检查、案件评查而不主动开展或者落实检查评查工作部署要求不到位的,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的或督办协调不力的;
3.对执法司法监督意见落实不力,结果运用与问责追责不力问题宽松软懈怠、放任不管的;
4.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察、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的;
5.对人民群众举报投诉的政法干警违纪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的;
6.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听之任之、不予纠正的。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政法工作的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的;
2.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的;
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的;
4.调查研究不深不实,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的;
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的;
6.服务意识欠缺,对待群众、基层单位和干警等态度生冷硬横,方法简单粗暴,存在特权思想,耍威风的。
五、担当作为不力问题
1.履行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职责不到位,统筹政法工作不到位,推动和支持政法单位担当作为不力,对政法单位提出的重大事项和困难应协调解决而不协调的;
2.担当意识不强,怕担风险和责任,不敢啃硬骨头,不敢触及矛盾,不敢拍板定事,躲避复杂工作,推脱困难问题的;
3.缺乏创新精神,主动作为和开拓进取意识不强,工作标准低,消极被动、敷衍了事、不催不动、得过且过,导致工作质效、目标任务受到严重影响,政法工作在当地打不开局面的;
4.不坚持原则,工作检查、评估、考核不敢动真碰硬,平安建设、绩效目标等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发挥不充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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