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峨眉环罚〔2024〕1号
四川恒通玄武岩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275A
法定代表人: 刘政权 身份证号码:510102********657X
地址: 峨眉山市乐都镇园通村1组
2024年3月14日,我局对位于峨眉山市高桥镇连峨村3组的四川恒通玄武岩矿业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沙溪乡漂水岩玄武岩矿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堆放玄武岩细砂石处未设置严密围挡,且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拍摄照片1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环评批复文书复印件、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复印件、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 2024 年 4月 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乐峨眉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川环规〔2022〕4号)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贰佰元整(小写:21200.00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乐山市财政局
开户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营业部
账 号: 171101010130100051549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乐山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4年4月19日
公示截止日期:2024年7月26日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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