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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脱贫攻坚精准到户政策
发布时间: 2018-07-26 11:11     来源: 峨眉山市扶贫移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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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保障政策

1.学前教育: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据实免除保教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参照同类公办幼儿园标准执行。

2.义务教育:(1)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2)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寄宿生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3)对在峨眉山市政府所属公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据实免除学校食堂餐费、目录内教辅资料费。其中,免除学校食堂餐费是学生享受我市及国家生活费资助政策后,据实补差。

3.普通高中:(1)据实免除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学费;(2)为普通高中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每生每年2000元国家助学金。(3)对在峨眉山市政府所属公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据实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教辅资料费,定额补助生活费。其中,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按我市普及高中教育政策执行,定额补助生活费是在学生享受我市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后据实补差。走读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

4.中职教育:(1)全部免除公、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除艺术表演专业外中职学生学费(民办学校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助的部分可以另行收取);(2)对中职涉农一、二年级学生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提供国家助学金,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职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每生每年1000元生活补助。(3)对在峨眉山市政府所属公办学校就读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据实免除学费、住宿费、课本费、教辅资料费,定额补助生活费。其中,定额补助生活费是在学生享受我市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后据实补差。走读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500元。

5.高等教育:(1)对2016年及以后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以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录取就读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按照每生每学年4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生活费补助,连续资助直到学业结束。(2)入学前户籍在乐山市的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全日制高校学生,可在户籍地申请生源地国家贴息助学贷款,标准为:本专科生(含高职)每学年最高可贷8000元,研究生每学年最高可贷12000元。(3)对2016年秋季以后被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部当年公布的名单为准)录取并就读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定额补助学费、生活费。其中,学费、生活费是在学生享受我市及国家相关资助政策后据实补差。学费补助标准为录取为全日制本科的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每生每年10000元(学费在10000元以下的据实补助),录取为全日制专科(含高职)的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每生每年7000元(学费在7000元以下的据实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月500元,每年按10个月计算。(4)对峨眉一中、峨眉二中当年考入普通高校并报到入学的家庭困难大学生进行一次性资助。其中,省内院校1500元,省外院校2500元。

6.雨露计划:从2016年春季入学开始,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每生每期补助750元。

7.教育扶贫基金: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通过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的,主要解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购买校服、文具用品、校内伙食费等费用而设立的基金。救助对象: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的在校在籍学生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后,个人购买校服、文具用品,支付校内伙食费等仍存在负担过重,明显超过其家庭承受能力,并造成生活困难的。

8.残疾学生生活补助:对峨眉山市户籍,持有二代残疾证的在校学生(含峨眉山市境外就读学生)实施生活补助。对就读峨眉山市学习的在校残疾学生据实免除生活费,对峨眉山市境外就读的在校残疾学生给予每月200元的生活补助,每年按10个月计算。建档立卡贫困户残疾幼儿及学生不重复享受资助。

二、医疗保障政策

1.代缴保费:建档立卡贫困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按照最低档次全额代缴。

2.住院报销: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100%。县域内住院、依规转诊至县外住院,通过“两保、三救助、三基金”救助后,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总费用的10%以内。

3.特殊门诊:根据《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管理办法》(乐人社发〔2017〕47号)规定执行。一是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患糖尿病、原发性高血压、癫痫、震颤麻痹症、精神类疾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双相情感障碍、焦虑症、强迫症)、血管性痴呆、席汉氏综合征、肾病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肺心病、高心病、冠心病、心脏支架植入术后、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和胃肠间质瘤、儿童苯丙酮尿症(包括四氢生物蝶岭缺乏症)、脑梗塞、痛风、风湿性心脏病19种疾病纳入A类特殊门诊慢病管理,其在门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在最高报销限额内报销比例提高到100%。二是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所患恶性肿瘤(放疗、化疗)、慢性白血病(化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肌无力、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地中海贫血、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CKD2-4期)、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肝硬化、白内障人工晶体置换术、血友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干燥综合征16种疾病纳入B类特殊疾病门诊大病管理,其在县域内定点医院门诊治疗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到100%。

4.家庭病床:对瘫痪病人、晚期癌症病人、临终关怀病人等行动不便到医院就诊有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家庭病床。将家庭病床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报销限额提高到2500元。

5.十免四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诊免收一般诊疗费、免收院内会诊费、免费开展白内障复明手术项目、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和抗结核一线药物治疗、免费提供健康体检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免费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免费提供巡回医疗服务、免费药物治疗包虫病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医保个人缴费、免费实施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服务;对手术治疗包虫病患者按2.5万元/人给予补助,对0-6岁贫困残疾儿童进行手术、康复训练和辅具适配按3万元/人给予补助,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按5000元/人给予补助,对重症大骨节病贫困患者按700元/人给予对症治疗补助。

6.住院分娩:对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符合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进行全额报销,实现贫困孕产妇县域内住院分娩零支付。其中,医保报销按照《关于做好全市贫困人口医疗保险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乐人社发〔2016〕100号)的规定,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民政医疗救助后剩余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不设置起付线,报销比例100%。医疗卫生机构按“住院先诊疗后结算”制度,100%设立“一站式”服务窗口,建立“一站式”报账服务流程,对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全面实行“零押金”,出院“一站式”结算。特殊情况下转诊上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危急重症贫困孕产妇,个人自付部分由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和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给予救助。

7.逐级诊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县级医疗专家评估,确认需上转市级医院治疗的,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填写《乐山市贫困人口上转市级医院就医备案登记表》(随医保规定病案资料复印件交市级医疗机构),报县卫计局审核同意,与市级医疗机构联系组织上转。确需由市级医疗机构转至省(部)级医疗机构进行后续治疗的,需填写《贫困人口省部级医疗机构就医备案登记表》,报省卫生计生委登记备案。对患急危重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急诊急救原则全力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病人。

8.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主要用途:一是重点对贫困患者区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A类、B类特殊疾病门诊费用和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二是贫困患者在县域内住院产生的合规费用经各类保险报销后,若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总费用10%,对超过“10%”部分给予救助。

三、住房保障政策

1.易地扶贫搬迁:对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区域,按户均自筹资金不超过l万元、人均住房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内的要求将建档立卡贫困户搬迁到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区域,对搬迁后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每人16807元的标准补助建房资金。

2.农村危房改造:建档立卡贫困户D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2万元/户,C级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1.1万元/户。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3.土地增减挂钩:建房标准为人均宅基地占地不超过30平方米,人均综合用地控制在50—70平方米。对拆旧房屋及其院坝等附属设施按建筑类型和宅基地占地面积给予建房补助,对选择货币安置并承诺不再申请宅基地的农户,除享受全额拆旧补偿外,县(市、区)政府可给予节约宅基地奖励。

4.地质灾害避险搬迁:一般地区一般户补助2.5万元/户,一般地区低保户、民族地区所有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户补助3万元/户。同时,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按1万元/户标准进行补助。

四、产业发展政策

1.产业帮扶资金:按照多发展多补、少发展少补、不发展不补的原则,给予产业发展补助资金。全市安排省以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到贫困户的资金额度不得低于年度到县资金总额的70%,大力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原则上每户每年补助不超过1000元。

2.扶贫小额信贷:通过评级获得授信的贫困户,可申请5万元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执行基准利率、享受财政贴息的“免抵押、免担保”的扶贫小额信贷。

3.资产收益量化:探索建立财政支农项目资产收益扶贫新模式,加大对吸收搬迁农户成员较多的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新型农民生产经营主体将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量化给贫困户、赋予贫困户资产收益权。

4.“返乡创业”和小微企业培育:大力支持“返乡创业”和小微企业培育,引导贫困县外出务工人员或成功人士返乡创业,各级财政创业扶持资金在技能培训、人才培养、项目落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带动贫困县农村发展和农民致富。

5.市上建立产业扶持基金,在使用中优先保障贫困户借款,为贫困户发展产业提供无息借款,原则上每户贫困户借款额度不高于1万、借款周期不超过3年。

五、社会保障政策

1.农村低保

(1)保障对象。持有峨眉山市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2)保障标准。目前我市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420元/人.年。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按照乐人社发〔2018〕18号文件精神,落实政府代(补)缴政策,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同时为超过60周岁及以上且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补缴我市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当年至其满60周岁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使其从补缴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居家和集中救助帮扶

(1)救助帮扶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无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法定义务人但无履行义务能力、义务人有一定能力但履行相关义务后仍无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会提供救助帮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员、事实孤儿、失独人员以及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对象。

(2)救助帮扶内容

①帮扶形式。分为居家和集中,根据老人意愿确定方式。

②居家和集中帮扶标准。参照分散供养和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执行。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乐府函〔2016〕47号)要求,目前我市执行的分散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400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500元/人.月。对受助人已享受低保金的,生活补助实行补差以分别达到分散或集中供养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

③医疗救助。受助对象患病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各类保险和医疗救助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仍较重的,申请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及医疗救助基金等予以救助。医疗保险基金每月报销提高到2500元。

④护理服务费用。对承接失能人员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300元的护理费;对承接半失能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00元的护理费。对承接有生活自理能力人员的家庭,按承接人数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100元的服务费。对受助人已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按护理服务费补助标准实行补差。

⑤救助帮扶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要与承接居家救助帮扶对象的家庭、救助帮扶对象签订三方救助帮扶协议,明确权利和义务;如救助帮扶对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应纳入法定义务人签订四方救助帮扶协议。

⑥殡葬服务。集中救助帮扶对象死亡后,纳入惠民殡葬救助范围,实行基本殡葬服务免费。

4.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16年按每人每月60元执行,2017-2020年每年在上年基础上提高10元,到2020年达到每人每月10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

六、就业支持政策

1.职业培训:贫困家庭劳动力每年可参加一次免费培训,可享受不低于50元/天·人的食宿、交通补助。

2.劳务输出交通补贴: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可申请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

3.创业奖励: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对创办领办创业实体的,可申请享受l万元的奖励。

4.公益性岗位补贴:安置在农村公益性岗位的贫困人员,按不低于3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补贴,并按100元/人.年给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优抚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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