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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10-15 04:29     来源: 峨眉山市扶贫移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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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脱贫攻坚级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建设,促进扶贫项目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质量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18〕21号),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扶贫项目,是指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和其他资金安排的与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库建设是指按照脱贫摘帽标准,围绕全市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实现稳定脱贫,对2018—2020年扶贫项目进行完善和规范管理,主要包括库前准备、库中管理、库后实施三个环节。

第四条  项目库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聚力扶贫对象。聚焦建档立卡人口脱贫、贫困村退出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聚力产业扶贫、民生改善等重点项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提高脱贫质量。

(二)坚持多规有效衔接。坚持峨眉山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相关行业规划等有效衔接;坚持底线目标和高质量脱贫规划有效衔接;坚持户、村、乡(镇)、市级行业部门规划有效衔接。

(三)充分发动群众参与。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引导其参与项目库建设,提高参与度,增强获得感。

(四)全面实现公示公告。严格项目引入库程序,项目入库前要逐级公示公告,项目实施前要逐级公示、竣工后要在实施地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实现扶贫项目阳光化管理。

第五条  项目入库主要流程包括项目申报、审核、入库。入库相关文件资料村、乡(镇)、级行业主管部门、脱贫办要严格按照入库流程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做到可查询、可追溯。

第六条  未入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及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各类资金。确需支持的项目,按规定流程入库后再安排实施。

 

第二章  库前准备

第七条  纳入“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专项扶贫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且计划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的产业发展、集体经济、安全住房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业发展、能力建设、金融扶持等与脱贫攻坚目标紧密相关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已退出村、已脱贫户要围绕巩固提升脱贫成果,重点抓好产业就业、集体经济、内生动力提升等。

第九条  入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内容。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进入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入库按照申报、审核、审定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

(一)村级申报。

1.乡镇组织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根据村级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摸底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广泛征求意见。

2.对标补短、缺啥补啥,确定到户到村申报项目。申报项目主要包括:种养业、乡村旅游、就业促进、集体经济等增收产业,道路交通、生产生活用水、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贫困户安全住房建设,贫困村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等。

3.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项目在村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上报乡镇。

(二)乡镇审核、申报。

1.乡镇审核。乡镇组织驻(联)村干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等对村级上报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语气效益、群众参与、带贫减贫机制等进行现场核实。

2.乡镇申报。申报项目主要包括:乡镇卫生院、中心校、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和跨村项目等。

3.乡镇公示。乡镇将到村到户项目审核结果和申报项目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分类上报级项目主管部门。

(三)市级部门申报、审查。

1.市级行业部门申报。市级行业部门根据脱贫需求,申报跨乡镇区域性的安全饮水、通村道路、农业产业等项目,报脱贫办汇总。

2.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实施意见》,对照“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和行业规划,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绩效性进行审查,汇总并将审查结果报脱贫办。

(四)级审定。

1.收集汇总。脱贫办汇总级项目主管部门审查结果,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

2.集中审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审定。

3.公示公告。审定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无异议后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在级门户网站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级将审定入库项目反馈至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由乡镇反馈至村。对未入库项目,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章  库中管理

第十二条  脱贫办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依托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录入项目,负责项目库动态管理、信息维护和数据分析。

第十三条  2018年项目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本年度脱贫项目实施计划核定后直接入库;2019年、2020年脱贫项目由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按项目编报流程审定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录入工作。

第十四条  每年10月底前,根据资金到位、前期工作和项目成熟度对项目库进行一次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一)实施完成的项目要及时销号。

(二)当年新增优质项目按编报流程审定补充入库。

(三)因扶贫对象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度等因素影响无法实施的项目及时调整出库。

 

第四章  库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当年资金到位情况测算下一年度资金规模,结合下年度减贫任务,当年11月底前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六条  级相关部门是项目的管理主体,乡镇是项目的责任主体,村是项目的实施主体。

第十七条  相关单位要积极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提前布局项目立项、规划设计、财政评审、招投标等工作,积极推行“一事一议”、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民办公助方式。

第十八条  相关单位根据责任分工,组织实施项目,开展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要落实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力量、工作措施,强化项目监管,严格项目公示公告,加强督导考核。乡镇、村和驻村工作队要组织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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