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背景 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收起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精准扶贫
峨眉山市扶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11-24 03:37     来源: 峨眉山市扶贫开发局 浏览量:
打印 分享到:

 

 

                        峨眉山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四川省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川脱贫办发〔2018〕24、《乐山市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细则》(乐脱贫领办发〔201851要求,结合峨眉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资金项目,是指各级政府及部门为如期实现脱贫目标,安排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金融精准扶贫贷款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市内援彝项目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及对应支持的扶贫项目。

第三条 基本要求

(一)依法依规、积极主动。除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外, 对涉及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内容,按照资金项目安排实施的层级,“分类别、同口径”予以全面主动公开。

(二)权责匹配、分类实施。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资金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扶贫项目在哪里实施,公示公告到哪里。

(三)规范真实、及时透明。坚持“事前公示、事后公告”,


 

 

以便于社会和群众监督为导向,注重回应社会和群众关切,提升社会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

第四条 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主体包括市、乡镇政府、市行业主管部门、村委会、项目实施单位等。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部门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公告公示内容

第五条 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精准扶贫贷款安排使用情况,行业扶贫相关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脱贫攻坚规划和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和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等等。

第六条 市级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市扶贫部门对经批准实施的本地区脱贫攻坚规划、重大工作方案予以公告;对市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项目在入库前进行公示,入库后予以公告;对享受扶贫资金补助和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在实施前公示、实施后公告;对社会扶贫资金捐赠和分配安排情况予以公告。

(二)市财政、扶贫部门对各级财政扶贫资金到账和分配安排情况予以公告;对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或贫困县涉


 

 

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计划和方案)予以公告,年度末对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相关政策予以公开。

(三)市发改、旅游、教育、科技、经信、民宗、民政、人社、国土、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商务、文广新、卫计、残联等主管部门要对行业扶贫资金、市内援彝资金实施项目予以公告。

第七条 乡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对市级下达的财政专项和行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终了实施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二对帮扶部门和企业等社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终了实施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三)对拟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予以公示。

公告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第八条 村级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对下达的财政专项和行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终了实施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二对帮扶部门和企业等社会扶贫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


 

 

年度终了实施完成情况予以公告;

(三对拟向乡镇申报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的项目予以公示。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业主的部门、乡镇

项目实施前要在实施地对项目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第十条 其他群众强烈要求公开的扶贫资金项目有关信息,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事项外, 应及时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所有公告公示要公布发布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信箱等信息。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 扶贫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及时公开。

 

第三章 公告公示方式

第十二条 市应在市级政府门户网站和财政、扶贫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十三条 乡镇、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所在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牌、公示栏等进行公告公示。

基础设施类项目、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规模扶贫产业开发项目必须按照“一项目一公示”的原则,在项目实施点设立项目公


 

 

示标志牌,确保公开内容长期有效。

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自然村和村民居点等便于群众知晓的地方进行公告公示。

第十四条 鼓励相关部门和乡镇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对文化程度较低、理解能力差以及对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有疑问的群众入户告知、解释答疑。

第十五条 探索运用“两微一端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台等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和到达率,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确保扶贫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四章  公告公示时限

第十六条 市级在收到上级下达资金后 60 日内,对资金安排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乡镇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市级下达资金后 10 日内,进行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前公示;项目竣工后 10 内,

进行扶贫资金建设后公告。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 30 天。

 

 

第五章  公告公示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强化公告公示管理,按照“谁公告公示、谁建档管理”的要求建立档案备查。档案要包含公告公示照片等存档材料


 

 

和电子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要重点做好乡镇、村(社区两级的公告公示,下沉到自然村和农户,加大对扶贫资金项目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增强公告公示实效,防止“一贴了之”。

第二十条 群众对公告公示内容提出疑问和进行反映,公告公示单位要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建立举报问题台账进行后续管理。未做出答复或质询人对答复不满意的,咨询人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上级主管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反映事项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要充分发挥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务监督委员会、社会监督员等作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共同推动落实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告公示执行情况纳入对市级行业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对公告公示内容不全、不实、不规范的予以扣分。

第二十三条 公告公示主体应依法履行职责,工作中出现失职、渎职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照《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相关条款追责问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移民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