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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1-23 03:47     来源: 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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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2021耕地地力保护

补贴政策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意见(国办发20204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川财农〔2020186)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鼓励粮食生产挂钩,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引导农民采取秸秆还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等综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鼓励粮食生产

(二)补贴对象

1、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每年至少种一季粮食作物。明确长年撂荒地、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粮食生产和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生产粮油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范围

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当年没种过粮食的,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乡镇可将粮食生产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挂钩,鼓励农民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水平

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采用粮经、粮果、粮菜、粮药等种植模式的耕地,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只要属于耕地的范畴,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用补贴。对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撂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7、各镇乡经办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四)补贴标准

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面积统筹确定。

(五)兑付时间

经严格核实相关面积后,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阳光审核系统直接发放到土地承包户,在6月底前兑付完毕。

(六)申请程序及材料

农户→组→村→村录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所在行政区域补贴面积具体核实工作→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负责补贴面积最终审核确认和汇总上报。农户需要提供受益人姓名、身份证号、计税面积等资料。办理时限:6月底前。补贴结果:补贴金额通过乐山市惠民惠农一卡通进行发放

受理单位: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峨眉山市财政局。咨询电话: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0833—5528414;峨眉山市财政局0833-5528740

补贴资金发放实行乡镇、村、组三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三级公示责任主体均为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设立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市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33—5528414 地址:峨眉山市旅博大道99号;市财政局举报监督电话:0833-5528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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