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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7-09-02 02:31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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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市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提高卫生基金运行效率,进一步增强卫生扶贫救助基金的可操作性,实现精准扶贫,根据《四川省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指卫生扶贫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卫生基金”)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在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之后,仍面临与看病就医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因经济原因导致农村贫困患者得不到及时合理救治。

第三条  卫生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卫生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卫生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四条  户籍在峨眉山市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因病在县域内和按规定转诊到县域外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适用于本细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卫计局是卫生基金筹集主体,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条件成熟时可按上级相关部门规定将我市上缴的医药爱心扶贫基金和其它基金统筹进入卫生基金。

(四)基金收益和其他合规资金。

第六条  卫生基金的募资规模300万元。

第七条  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应启动多渠道限时补充机制及时补充。

第三章  救助范围

第八条  卫生基金救助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户籍在峨眉山市区域内。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享受现有医疗保障政策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贫困患者。

第九条  救助标准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综合考虑基金支付能力、贫困患者个人负担、患者家庭困难程度等相关因素确定,重点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倾斜。按照“大病多得救助、小病适当救助”的原则,对确需超过5000元救助标准的特殊困难患者按救助程序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对低于500元救助标准确需救助的特殊困难患者按救助程序申请、审核后实施救助

第十条  救助内容主要是对县域内政策范围外的住院费用、未纳入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规定异地就医未能完全报销的住院费用实施救助。

第十一条  贫困人口看病就医优先落实医疗卫生“十免四补助”政策。在此基础上,贫困患者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基金救助”的流程进行报销(救助)。

(一)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费用按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政策,对政策范围内费用予以报销。

(二)大病保险。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对个人承担政策范围内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住院费用,再按市人社局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政策分段按比例报销。

(三)“倾斜支付”。在县域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予以倾斜支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包括起付线和目录内个人自付部分。

(四)医疗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县域外政策目录范围内住院费用给予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付费用较高的患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门诊救助。救助限额、比例、程序按我市现行医疗救助政策执行。其中:已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患者,患者出院时只需结清个人应承担部分;未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患者,患者应在出院后按规定凭合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在规定时间内按医疗救助程序申请救助。

(五)基金救助。对经上述四个渠道报销(救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患者,再由卫生基金给予救助。

确保通过以上流程进行报销(救助)后,贫困患者县域内住院和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个人负担额控制在费用总额的10%以内。对特殊困难的贫困患者进一步加大救助力度,确保不因病返贫。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十二条  县域内救助。

(一)贫困人口患者中因患慢性病及重大疾病需门诊维持治疗(已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在县域内医疗机构产生的门诊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救助后,如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总费用10%,对“超10%”部分予以救助。

(二)贫困人口患者住院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救助后,如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总费用10%,对“超10%”部分给予救助

第十三条  县域外救助。综合考虑基金的承受能力及贫困患者家庭困难程度,按照《乐山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级诊疗实施方案》上转的贫困患者未能全报销的住院费用,执行最高给予个人自付费用的70%救助。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四条  申领程序遵循“本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市卫计局审定→公示→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患者在看病就医后,根据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医疗救助等渠道解决后个人自付费用情况,在村(组)领取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

(二)村级初审:贫困患者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扶贫手册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初审,重点核实患者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

(三)乡镇复审:村委会初审后,将申请表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审批。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于每月20日前统一上报市卫计局。

(四)市卫计局审定: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申请救助金额进行审定。

(五)公示:市卫计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同时将审定的救助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患病情况、医疗费用、救助金额等信息,公示版面由市卫计局统一制定。

(六)卫生基金采用银行直接“打卡”方式发放。 

第十五条  按照“规范、快捷、便民”的要求,各相关责任部门各司其职,缩短审批时间,确保审核质量。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从村上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通过层层审批后将卫生基金发放到救助对象,原则上不超过30日。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卫计局单独开设卫生基金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建卫生基金、安排财政资金、监管卫生基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市扶贫移民局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审查核实;市卫计局作为卫生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募集捐赠资金,实施卫生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同时履行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行为的监管职责;市人社局负责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落实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场推进会、电视、政府网站、公众微信、村级广播、村务公开栏和自媒体等方式,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把基金的管理、使用全程向群众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卫生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平均分配发放给贫困患者;不得用于生活救助;不得用于补充基本医保基金;不得将卫生基金“建而不用”或“分光用尽”;不得将卫生基金作为其他卫生扶贫政策的资金来源;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条 卫生基金管理接受市审计、监察、财政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卫生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基金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扶贫专项工作考核重点内容,将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镇(乡)政府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中的财政考核指标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市卫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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