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基金使用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进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信贷资金需求,实现产业脱贫,根据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风险基金是我市筹集用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分担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 风险基金要有效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其发展种植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及其他增收项目,实现增收致富。
第四条 风险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权责明确、精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我市根据脱贫攻坚实际情况和贫困户发展产业贷款需求,合理确定风险基金规模。目前,我市在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商银行设置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共计360万元,按照协议可扩大10倍放款3600万元。
第六条 建立风险基金补充机制,当协作金融机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余额超过协议确定的风险基金放大额度时,市财政要及时补充风险基金,确保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能够借到扶贫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七条 风险基金使用对象为:与我市财政局协议签约的发生扶贫小额信用贷款损失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 对使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银行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办银行在逾期后的15日内向峨眉山市扶贫、财政、金融办等部门发出贷款逾期通知。市扶贫、财政、金融办等部门在收到贷款逾期通知后,报告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级有关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启动坏账损失认定程序。坏账损失认定程序由市政府制定细则确定。
第九条 根据峨眉山市有关部门的认定结果,经办银行向峨眉山市财政部门提交代偿申请。峨眉山市财政部门报峨眉山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按照风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损失,动用风险基金代偿。
第十条 动用风险基金代偿后,经办银行要加强后续管理,继续组织清收,清收回的贷款扣除相关费用和经办银行的相应债权后,全部用于补充风险基金。
第十一条 风险基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购买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理财产品等投资事项;
(二)非贫困户贷款分险;
(三)脱贫攻坚期外的贫困户贷款分险;
(四)无偿补助给贫困户;
(五)企业及农民合作社贷款分险;
(六)扶贫项目建设;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八)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基金监管
第十二条 部门职责。
(一)市财政局:负责风险基金的建立、筹集、拨付和管理,并牵头制定基金使用管理细则。
(二)市扶贫移民局:审核确定是否属政策范围内的贷款,主要包括不能偿还经办银行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贷款时段、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等。
(三)市金融办:参与风险基金使用管理的指导。
(四)人民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峨眉山市银监办:负责经办银行发放的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以及贷款损失的监督检查。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政策宣传,帮助推荐贫困户借用扶贫小额信用贷款,协助经办银行跟踪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要加强与金融办、人民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峨眉山市银监办、经办银行的衔接,建立联席工作会议,每季度通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余额变动情况,分析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研究解决办法措施。
第十五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风险基金的使用管理全程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对风险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市级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脱贫攻坚工作考核体系。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扶贫移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峨眉山市支行、峨眉山市银监办等部门要加强风险基金日常监管,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风险基金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在风险基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基金增值
第十九条 在确保风险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相关规定,鼓励开展风险基金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风险基金账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贷款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移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峨眉山市分行、峨眉山市银监办负责解释。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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