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关于印发<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川财办〔2016〕44号)精神,我市在所有贫困村设立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解决我市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短缺问题,发展壮大贫困村集体经济。为规范基金的设置和管理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基金是指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三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旅结合、农村电商业等产业业态提供启动、周转用无息借款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基金的筹集,会同有关农口部门根据贫困村贫困户数量确定到村基金规模;市农业局(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负责指导各贫困村开设基金专户,负责基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基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注重绩效、滚动使用”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资金来源。基金来源包括:省级农口部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以及乐山市、峨眉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接受社会捐助等其他方面资金。
第五条 基金安排。市财政预算安排每个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规模为20万元。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借款期限。基金的借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借款额度。基金的借款额度最高每户不得高于10000元。
第八条 借款程序。农户使用基金要经过农户申请、村级审核、张榜公示等程序;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基金应按章程要求履行相应决策、公示程序、并明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退出回收机制等。
第九条 签订合同。贫困户需签订借款合同,合同要明确借款期限、借款额度、借款用途、借款归还等内容。
第十条 借款发放。基金管理部门根据借款合同,通过“一卡通”将资金直接拨付给借款贫困户。
第十一条 借款回收。借款到期后,贫困户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归还借款。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两委指导下负责管理、使用和回收。村两委将基金借款申请审核情况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加强对借款贫困户的指导与监督,确保借款按要求使用。
第十四条 对不按要求使用借款的贫困户,停止其基金使用资格,并依法依规收回基金。
第十五条 借款期满后,对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贫困户,村委会、驻村工作组要对借款进行催收。对不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的贫困户,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十六条 若因自然灾害、瘟疫等不可抗拒原因致使不能及时归还借款的,借款贫困户需在借款期满前向村委会提出延期还款申请,按程序报批后,可适当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使用资金,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 基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分配下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基金使用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农业、扶贫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条 对在基金使用管理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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