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提升监督检查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规定,按照《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2021年版)》等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编制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乐山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依法监管、源头防范和系统治理,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狠抓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机制,完善执法制度,严格执法标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坚持重点执法规执法相结合,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延伸执法内容,加强事中事后依法监管,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三、监督检查内容
本计划涉及的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必须通过应急管理部“互联网+执法”系统来组织实施。
(一)重点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文件规定,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批发单位;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1.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有关股室、队在进行监督检查前,应当依照监督检查计划的要求,综合分析被检查对象生产经营性质、重点环节、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等因素,有针对性地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通过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被检查对象名称、地址、联系人、检查时间、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事项。
2.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有关股室、队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照《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监督检查。并利用现场执法记录仪、执法终端等设备,通过文字、视听等方式记录监督检查行为,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3.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和隐患,有关股室应当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现场处理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并根据法定程序制作并送达相应法律文书。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立案标准的,应当在5日内移交执法大队依法启动行政处罚程序。
4.跟踪整改落实情况。有关股室要定时跟踪隐患整改情况,督促企业对重大事故隐患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确保隐患问题整治到位,防止违法行为“死灰复燃”。
5.完善现场检查档案。现场检查结束后,有关股室应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要求,及时完善现场检查资料,并按照一企一档的要求建立监督检查档案。档案应包括: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行政强制、整改复查等相关法律文书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照片和视听等相关材料。
(二)随机抽查
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全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检查。结合其所属行业领域、生产经营规模、安全管理状况、安全风险等级等因素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周密部署,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各有关股室、队要深刻认识实施监督检查计划在履职尽责中的导向作用,严格按照计划开展监督检查。要根据我局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结合安全生产重点时段、重要敏感时期和季节特点以及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等实际,细化、调整检查方案。要做好年度计划实施过程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实施过程中确需对年度计划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履行报批和备案手续;进行部分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二)严格执法,督促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股室、队要分析、研判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特点、难点和存在问题,突出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限空间、涉爆粉尘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综合运用罚款、查封扣押、停产停电停供等各类执法手段,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严厉查处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要按照《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及时将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实施有效惩戒,督促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手段对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
(三)注重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各有关股室、队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融入监督检查全过程,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结合案情充分释法说理,说清阐明相关法律依据和救济途径,提高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和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附件:1.监管执法工作日测算
2.2023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3.2023年“双随机”监督检查企业名录库
4.2023年监督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5.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
附件1
监管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企业基本情况
全市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47家(生产4家,储存经营(含加油站)43家),烟花爆竹批发1家,非煤矿山35家,重大危险源5家,液氨制冷1家,冶金机械12家,建筑施工40处,道路运输223家,规上企业94家(含矿山、危化等企业)。
二、监管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峨眉山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内设机构3 个,专门执法机构1个,在职在编人员共18人(重点股3人、基础股6人、矿山股5人、执法大队4人,其中1人借调到省应急厅,2名新进人员暂未取得执法资格),实际监管执法人员15人。
三、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2784个)
经测算,全年法定工作日232×15×0.8=2784个。
测算依据如下:2023年国家法定工作日=365-133=232日,其中:
(1)全年总天数365日;
(2)全年53周,每周法定假日2天,加上元旦、春节、清明、中秋、端午、五一节和国庆节共27天,全年法定假日133天;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量×80%=232×15×0.8=2784日。
(二) 监督检查工作日(323个)
经测算,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全年共需323个工作日。
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执法工作日,即:2784-(1020+1441)=323工作日。
按照每次出动2至3名执法人员、1天时间完成对一个企业的监管检查执法,每检查(含复查)一个企业至少需要1个工作日,全年计划对93家企业进行计划内监督检查。(3人×1天×2次×54个企业=324天)
(三)其他执法工作日(1020个)
主要包括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参加上级部门检查等事项。经测算,共1020个工作日。
(1)参与行政许可:80工作日(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实施设计审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等); 起数×行政执法人员数+参与工作日=40起×2人×1日)=80工作日;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共安排:起数×(调查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处理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2起×(10日×4人+10日×4人)=160工作日;
(3)安全生产举报查处:件数×(现场核查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处理情况回复工作日×行政执法人员数)=10件×(1日×2人+0.5日×1人)=50工作日;
(4)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安全服务等:家数×执法人员×天数:20家×2人×1日=40工作日;
(5)参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各种大检查和安委会督查督办)100工作日;
(6)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60工作日;
(7)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20工作日(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易制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定期评价报告等);
(8)开展随机抽查执法检查:80工作日;
(9)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30工作日;
(10)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含安委办日常工作)安排的工作任务:400工作日。
其他执法工作日合计:80+160+50+40+100+60+20+80+30+400=1020日
(四)非执法工作日(1441个)
主要包括值班、学习、培训、考核、巡查、会议,制定相关方案、通知,撰写有关总结、报告,参加党群活动,以及法定年休假、探亲假等经测算,共1441个工作日。
(1)机关值班:232工作日×3人=696工作日;
(2)学习、会议总共安排:1日/月×12月×15人=180工作日;
(3)参加应急安全培训:全年按2次计算,1×15×5天=75工作日;
(4)参加全市巡查:4人×5天×2次=40工作日;
(5)考核总安排:4人×5天×2次=40工作日;
(6)病假、事假总安排:15人×3日=45工作日;
(7)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规定,执法人员法定年休假、婚(丧)假总安排:(8人×15日+6人×10日+1人×5日)=185个工作日;
(8)党群活动共安排:15人×1日×12月=180工作日。
非执法工作日合计:696+180+75+40+40+45+185+180=1441日。
四、监督检查安排
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54家。围绕非煤矿山监督检查结合企业复工复产、防汛、防中毒窒息进行。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结合专项,明察暗访进行。工贸企业监督检查结合冶炼机械、有限空间、粉尘防爆等专项整治进行。
一般检查。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在2023年“双随机”监督检查企业名录库391家中随机抽取20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进行。
附件2
2023年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
序号 |
企业名称 |
类 别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股室 |
1 |
峨眉山友荣矿业有限公司 (龙门粘土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2 |
峨眉山市七里郑仕坡粘土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3 |
峨眉山市沙溪林坝粘土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4 |
峨眉山市龙池镇莲花光银石膏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5 |
峨眉山市大为九俸石膏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6 |
峨眉山市大为群林石膏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7 |
峨眉山市大为众鑫石膏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8 |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9 |
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峨胜采矿场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0 |
峨眉山市兴联矿业有限公司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1 |
峨胜集团玉石膏矿有限公司玉龙石膏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2 |
峨眉山市大为石膏有限公司金山石膏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3 |
峨眉山市龙池鑫鑫石英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4 |
乐山万利莱矿业有限公司峨眉山市龙池镇永胜硅砂采选厂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5 |
峨眉山市广弘矿业有限公司南地沟矿山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6 |
峨眉山市圣和矿业有限公司九里高强玄武岩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7 |
峨眉山市川山矿业有限公司乐都红卫七组太阳湾砂岩矿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8 |
峨眉山市马河沟矿业有限公司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19 |
峨眉山市金晶矿业有限公司(余坡)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20 |
峨眉山市鹅儿沟玄武岩开采场 |
非煤矿山 |
重点检查 |
矿山股 |
21 |
峨眉山嘉美高纯材料有限公司 |
危化企业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2 |
峨眉山市长庆新材料有限公司 |
危化企业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3 |
峨眉山市涌鑫气体有限公司乙炔分厂 |
危化企业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4 |
峨眉山市中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危化企业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5 |
峨眉山市拂境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
烟花爆竹批发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6 |
峨眉山通惠制药有限公司 |
医药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7 |
峨眉山市龙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医药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8 |
峨眉山金陶瓷业发展有限公司 |
建材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29 |
峨眉山万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
食品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0 |
峨眉山市宏远机械有限公司 |
铸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1 |
四川峨眉山龙马木业有限公司 |
家具制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2 |
华润雪花啤酒(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乐山分公司 |
液氨制冷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3 |
四川省建南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机械制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4 |
峨眉山佳洁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纸制品制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5 |
峨眉山金兴机械轧辊有限责任公司 |
钢压延加工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6 |
峨眉山市驰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机械制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7 |
峨眉山旭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2021年事故企业) |
建筑用石加工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8 |
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铁合金冶炼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39 |
峨眉山市晶辉硅业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40 |
峨眉山君逸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41 |
峨眉山新希望六和饲料有限公司 |
饲料加工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42 |
峨眉山市久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事故企业)停产 |
铁合金冶炼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43 |
峨眉山龙泉机械有限公司 |
黑色金属铸造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44 |
峨眉山强华特种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建材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45 |
葛洲坝易普力四川爆破有限公司 |
民爆 |
重点检查 |
基础股 |
46 |
峨眉山市符汶建筑公司(2022年事故企业) |
建筑施工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47 |
峨眉发展 |
国资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48 |
峨秀集团 |
国资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49 |
峨旅集团 |
国资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50 |
峨城集团 |
国资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51 |
在建项目 |
建筑施工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52 |
在建项目 |
建筑施工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53 |
道路运输企业 |
道路交通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54 |
道路运输企业 |
道路交通 |
重点检查 |
重点股 |
55 |
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根据执法计划开展随机检查 |
矿山、危化、烟花爆竹、工贸 |
重点检查 |
执法大队 |
附件3
2023年“双随机”监督检查企业名录库
序号 |
企业名称 |
类 别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股室 |
1 |
峨眉山康源食品有限公司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 |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 |
精制茶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 |
峨眉山北纬三十度饮品有限公司 |
饮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 |
峨眉山市伟业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
金属制日用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 |
四川勇宸玻璃有限公司 |
玻璃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 |
峨眉山长宇电气有限公司 |
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 |
四川川鸿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8 |
峨眉山市钰泉水业有限公司 |
饮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9 |
峨眉山市雅力养殖设备有限公司 |
畜牧养殖设备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0 |
四川乐山亚联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1 |
四川峨眉兴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2 |
中科乐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环境污染处理专用药剂材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3 |
峨眉山禾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
稻谷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4 |
峨眉山川冶矿山机械厂 |
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5 |
四川省登尧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设备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6 |
四川乐飞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7 |
四川峨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8 |
峨眉山市朝宣矿业有限公司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19 |
峨眉山市八益元通精煤有限公司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0 |
四川峨眉山佛光水泥有限公司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1 |
峨眉山市易海矿产品加工厂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2 |
四川峨眉山西南水泥有限公司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3 |
峨眉山市乐成洗煤厂(普通合伙)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4 |
乐山特驱饲料有限公司 |
饲料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5 |
峨眉山向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6 |
峨眉山市万兴实业有限公司 |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7 |
峨眉山市兴民窑业有限责任公司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8 |
峨眉山市赵河沟环保辅助材料厂 |
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29 |
峨眉山泰鑫钙业材料厂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0 |
峨眉山市托阳油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1 |
峨眉山宏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2 |
峨眉山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3 |
峨眉山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4 |
四川金林药业有限公司 |
中药饮片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5 |
峨眉山市情谊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
禽类屠宰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6 |
峨眉山金威利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
制鞋业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7 |
四川峨眉仙山中药有限公司(停产) |
中药饮片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8 |
峨眉山市港东嘉利饼业食品厂 |
焙烤食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39 |
峨眉山市胜利碳素厂(普通合伙) |
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0 |
四川正宇塑业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业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1 |
峨眉山威弘鞋材有限公司 |
制鞋业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2 |
峨眉山恒利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
印刷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3 |
四川新雷实业有限公司 |
电子元件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4 |
峨眉山佛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5 |
峨眉山峨眉雪矿泉饮料有限公司 |
饮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6 |
四川润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塑料制品业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7 |
峨眉山天然有机茶业有限公司 |
精制茶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8 |
峨眉山市普兴电子有限公司 |
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49 |
四川省盼之家食品有限公司 |
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0 |
四川国泰宇顺特种设备有限公司 |
金属结构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1 |
峨眉山市秀婷建材有限公司 |
水泥制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2 |
峨眉山市城投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水泥制品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3 |
峨眉山市伊心乐源动漫有限公司(停产) |
其他玩具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4 |
峨眉山仙芝竹尖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停产) |
精制茶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5 |
农夫山泉四川峨眉山饮料有限公司 |
饮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6 |
农夫山泉四川饮品有限公司 |
饮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7 |
峨眉山市福兴食品厂(普通合伙) |
屠宰及肉类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8 |
峨眉山宏源资源循环开发有限公司 |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59 |
峨眉山市红旗不锈钢构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钢压延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0 |
峨眉山市三父子茶叶有限公司 |
精制茶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1 |
四川顺采兴蜀钙业有限公司 |
石灰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2 |
峨眉山市三强铸钢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铸造冶炼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3 |
四川峨眉山久乐纳米新材料有限公司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4 |
峨眉山市金成炉料有限公司 |
铸造冶炼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5 |
峨眉山市东森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铸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6 |
峨眉山海天水务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7 |
四川峨眉山立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铸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8 |
四川顺采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
建材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69 |
峨眉山泰鑫环保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0 |
峨眉山市凰耀匀钙业有限公司 |
石灰和石膏制造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1 |
峨眉山启辰商贸有限公司 |
矿产品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2 |
峨眉山市仙山排水有限公司 |
污水处理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3 |
峨眉山骆氏茶叶有限公司 |
茶叶加工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4 |
加油站41家 |
危化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5 |
烟花爆竹零售点14家 |
烟花爆竹 |
随机抽查 |
基础股 |
76 |
在建项目40个 |
建筑施工 |
随机抽查 |
重点股 |
77 |
道路运输企业223家 |
道路运输 |
随机抽查 |
重点股 |
注:按照“四不两直”随机执法检查名录库企业数约于20家。
附件4
2023年监督执法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履职情况 |
1.1主要负责人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
1.2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
||
2 |
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
2.1资金投入保障 |
|
2.2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 |
|
||
2.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经费 |
|
||
2.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经费 |
|
||
3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
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 |
|
4 |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
4.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
|
4.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
||
4.3从业人员“四新”培训(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 |
|
||
4.4培训时间 |
|
||
4.5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
|
||
4.6新招矿山井下、危险物品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
|
||
5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
5.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 |
|
5.2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
||
6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三同时”情况 |
6.1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
6.2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
||
6.3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重新审查 |
|
||
6.4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
|
||
6.5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
||
6.6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
||
7 |
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
|
8 |
安全设备情况 |
8.1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报废 |
|
8.2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 |
|
||
8.3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
|
||
8.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
||
9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 |
|
10 |
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
10.1风险分级管控 |
|
10.2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
||
10.3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
|
||
10.4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
|
||
10.5重大事故隐患报告 |
|
||
10.6重大事故隐患整改 |
|
||
11 |
危险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及安全出口管理情况 |
11.1危险物品场所与员工宿舍不在同一建筑物且保持安全距离 |
|
1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符合疏散要求,禁止锁闭、封堵 |
|
||
12 |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
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
|
13 |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情况 |
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
14 |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
14.1出租给具备条件或者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
|
14.2安全管理协议和发包统一协调管理 |
|
||
14.3施工项目安全管理 |
|
||
15 |
交叉作业 |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16 |
事故管理 |
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事故调查报告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
|
17 |
第三方机构服务 |
失实报告 |
|
虚假报告 |
|
||
18 |
特种设备 |
检测、检验 |
|
19 |
危险化学品 |
19.1审批情况 |
|
19.2专门安全管理制度及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
|
||
20 |
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
使用情况 |
|
21 |
劳动协议 |
协议内容,不能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
|
22 |
从业人员履职 |
履责和遵章守纪情况 |
|
23 |
监督检查 |
配合情况 |
|
24 |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
保险情况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许可情况 |
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
|
2 |
采掘系统 |
2.1 矿井的安全出口 |
|
2.2 出入井管理 |
|
||
2.3 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或管控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2.4 按设计要求对不稳固岩层采掘支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2.5 清理顶、帮浮石 |
|
||
2.6 地压管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2.7生产作业区采空区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2.8 保安矿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
|
2.9禁止使用空场法采矿(无底柱采矿法)采场内人工装运作业、横撑支柱采矿法 |
|
|
|
2.10禁止使用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主要无轨运输巷道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
|
2.11 发包单位与外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
|
||
2.12 发包单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
|
||
2.13 地下矿山主要系统分包管理 |
|
||
3 |
提升系统 |
3.1 竖井与各中段连接处栅栏、阻车器等设置 |
|
3.2 过卷保护装置及防坠装置 |
|
||
3.3 提升系统的保护和闭锁连锁装置 |
|
||
3.4 提升设备定期维保及检测 |
|
||
3.5 斜井防跑车装置、阻车器或挡车栏 |
|
||
3.6 提升装置、罐笼及钢丝绳等安全设备 |
|
||
3.7禁止使用非定型竖井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型矿井提升机、JKA型矿井提升机、XKT型矿井提升机、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TKD型提升机电控装置及使用继电器结构原理的提升机电控装置 |
|
||
4 |
通风系统 |
4.1 机械通风系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4.2 主通风机及运行 |
|
||
4.3 局部通风设备 |
|
||
4.4 主通风机房的监控仪表设置 |
|
||
4.5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4.6 禁止使用ZH15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和一氧化碳过滤式自救器 |
|
||
4.7 禁止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 |
|
||
5 |
防灭火系统 |
5.1 动火作业管理 |
|
5.2 禁止使用电炉和灯泡防潮、烘烤和采暖;禁止吸烟 |
|
||
5.3 油类管理 |
|
||
5.4禁止使用油断路器、非阻燃电缆(含强、弱电)、非阻燃风筒、非阻燃输送带、主要井巷木支护、火雷管、导火索 |
|
||
5.5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山,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采取防火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6 |
防排水系统 |
6.1地表水系穿过矿区未按设计要求采取防水措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6.2 水害隐患排查 |
|
||
6.3井口标高(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6.4探放水作业管理及水文地质类型为中等及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配备探放水作业队伍或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6.5排水系统设置与设计不符(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
6.6 排水泵设置 |
|
||
6.7 防水门设置与运行 |
|
||
|
|
6.8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不实施停产撤人 |
|
|
|
6.9露天转地下开采,地表与井下形成贯通,未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
|
7 |
相邻矿山管理 |
相邻矿山井巷互联互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重大隐患) |
|
2 |
起重机情况 |
5.1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是否采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重大隐患) |
|
5.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本体、耳轴是否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重大隐患) |
|
||
3 |
防积水情况 |
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不得存在积水,不得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重大隐患) |
|
4 |
煤气柜防火间距情况 |
煤气柜与有关建筑物、设施等的防护间距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重大隐患) |
|
5 |
煤气柜附属设备设施防爆、防雷情况 |
煤气柜附属设备设施是否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是否设置防雷装置(重大隐患) |
|
6 |
煤气区域报警装置及警示情况 |
煤气可能泄漏区域是否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和安全警示标志(重大隐患) |
|
7 |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中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 |
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是否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重大隐患) |
|
8 |
煤气分配主管、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切断阀设置情况 |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是否设置可靠的切断(使用介质为热煤气的除外)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是否设置总管切断阀(重大隐患) |
|
9 |
氧枪等水冷元件情况 |
氧枪等水冷元件是否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是否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重大隐患) |
|
10 |
高炉、转炉、加热炉(使用介质为热煤气的除外)、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隔离装置和吹扫情况 |
高炉、转炉、加热炉(使用介质为热煤气的除外)、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是否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重大隐患)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重大隐患) |
|
2 |
除尘系统的安全措施情况
|
2.1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重大隐患) |
|
2.2 干式除尘系统选用控爆装置(重大隐患) |
|
||
2.3 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重大隐患) |
|
||
2.4 不应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不应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重大隐患) |
|
||
2.5 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重大隐患) |
|
||
3 |
防火防爆情况
|
3.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重大隐患) |
|
3.2 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重大隐患) |
|
||
3.3 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
|
||
4 |
粉尘清扫情况 |
作业现场积尘及时清理(重大隐患)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重大隐患) |
|
2 |
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审核、批准(重大隐患) |
|
3 |
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
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和现场专人监护(重大隐患) |
|
4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情况 |
是否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
5 |
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和辨识情况 |
是否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开展有针对性辨识(一点一档) |
|
6 |
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情况 |
检查承包方资质和签订的协议 |
|
7 |
为作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情况 |
应当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安全设施“三同时” |
液氨制冷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设计 |
|
2 |
氨制冷工程的设计、设备安装单位资质 |
氨制冷工程的设计、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
3 |
特种作业操作证 |
制冷设备运行操作作业、调试与维修作业人员应持特种作业操作证 |
|
4 |
厂房、辅助用房等建筑物的布局 |
员工宿舍不应与氨制冷机房、冷库或其他厂房、仓库设置在同一座建筑物内 氨制冷车间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25m |
|
5 |
消防通道 |
制冷厂房、库房应设置消防通道 |
|
6 |
安全出口、安全门 |
安全出口、安全门是否符合规定 |
|
7 |
安全设备 |
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是否符合标准,且保持完好 |
|
8 |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
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保证正常运转 |
|
9 |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 |
贮氨器水喷淋系统、遮阳设施是否符合规定 |
|
10 |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的制冷方式 |
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场所空调系统严禁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重大隐患) |
|
11 |
人员较多的生产场所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防护情况 |
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重大隐患) |
|
12 |
爆炸危险环境防爆措施 |
爆炸危险环境应采取防爆措施 |
|
13 |
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制冷系统氨充注量大于等于10t的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可控气氛多用炉 |
2.1可控气氛多用炉淬火室设安全防爆装置,炉门设防护装置;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安装水温、水压报警装置 |
|
燃料炉 |
2.2燃料炉的气、油管道设压力调节阀、压力超高超低自动截止阀。在燃烧器前设火焰逆止器 |
|
|
真空处理设备设施 |
2.3真空处理设备设施安全防爆装置 |
|
|
2 |
自动电镀生产线防护措施 |
自动电镀生产线无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 |
|
3 |
烘干室清扫 |
随时清除烘干室内漆渣、排气管内沉积物 |
|
4 |
禁止使用有机溶剂 |
严禁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地面和墙壁 |
|
5 |
电气系统 |
电动机的动力配线应套以金属保护管,保护接地连接可靠,并有明显标志,转传动部位有防护装置 |
|
6 |
车间消防设施 |
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且保障灵敏可靠;消防器材和防火部位均设置明显标志,其1米范围内无障碍物 |
|
7 |
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 |
是否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
|
8 |
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 |
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积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
|
9 |
天然气(煤气)加热炉 |
燃烧器操作部位是否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是否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重大隐患) |
|
10 |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防爆电气作业、高处作业、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作业等)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的证件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水泥筒型库清库作业外包情况 |
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是否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重大隐患) |
|
2 |
水泥工厂监测、报警、灭火及防爆装置的设置情况 |
煤磨进出口是否设温度监测装置;在煤粉仓、收尘器上是否设监测报警装置;煤磨、煤粉仓、煤磨收尘器是否设置气体灭火系统(重大隐患) |
|
3 |
燃气窑炉防火、防爆、防一氧化碳中毒措施情况 |
燃气窑炉是否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发生炉煤气的熔窑烟道是否采取煤气换向防爆措施;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是否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重大隐患) |
|
4 |
高温熔炉冷却及报警装置的设置情况 |
玻璃窑炉、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等高温熔炉的冷却保护系统满足冷却要求,是否设置停机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
|
5 |
煤气发生炉及煤气输送系统的防火、防爆等装置的设置情况 |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是否设有阀门、止回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煤气发生炉空气总管末端是否设有泄爆装置和放散管;是否设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
|
6 |
输送设备防护、急停等隔离的情况 |
输送机的头部、尾部、拉紧部位和输送带改向部位及夹角等部位是否设防护装置;滚筒、托辊是否设防护;各种机械传动装置的外露部分是否设防护,露出的轴承是否加护盖 |
|
7 |
脱硝系统防爆、接地、烟感温感及报警情况 |
低压供配电是否采用TN-S系统;氨水储罐接地是否良好、是否设有防雷设施;还原剂储存区域内是否设火灾感温感烟探测器;氨水储存区域是否设氨气泄漏检测器及声光报警装置(重大隐患) |
|
8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
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是否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重大隐患)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安全警示标志 |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
2 |
高温设备安全保护措施配备情况
|
烘制、油炸等高温设备未采用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和隔热板、墙等保护措施。(重大隐患) |
|
3 |
木糖醇生产加氢环节氢气罐防雷、防静电装置的设置
|
氢气罐是否安装防雷装置和防静电设施。 |
|
4 |
造纸企业
|
造纸企业液氯使用安全规程落实情况,采用液氯汽化法作业时,控制压力和温度情况。 |
|
5 |
日用玻璃、陶瓷、搪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安全防护设备情况
|
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严禁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煤气危险区域关键部位是否设置一氧化碳监测装置。(重大隐患) |
|
6 |
喷涂车间、调漆间 |
是否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重大隐患) |
|
7 |
白酒储存、勾兑场所 |
是否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重大隐患) |
|
8 |
有限空间 |
有限空间的辨识和作业检查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人员聚集场所设置情况 |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是否设置在安全地点(重大隐患) |
|
2 |
起重机等吊具情况 |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隐患) |
|
3 |
熔融有色金属罐体耳轴检测情况 |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是否定期进行检测(重大隐患) |
|
4 |
防积水情况 |
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是否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是否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重大隐患) |
|
5 |
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情况 |
电炉、铸造熔炼炉、保温炉、倾翻炉、铸机、流液槽、熔盐电解槽等设备,铜水等有色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是否设置紧急排放和储存的设施情况(重大隐患) |
|
6 |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是否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重大隐患) |
|
7 |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配备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和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设置情况 |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是否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是否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重大隐患) |
|
8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设置与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装置情况 |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是否设置与管线压力联锁的快速切断阀(重大隐患) |
|
9 |
煤气、氧气、氢气、酸、碱、氢化物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
危险化学品、特别是剧毒化学品的管理是否符合相应规定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
|
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
||
1.3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
||
1.4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
2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 |
2.1 经营许可证取得 |
|
2.2 经营许可证延期 |
|
||
2.3 经营许可证变更 |
|
||
2.4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
|
||
3 |
人员管理情况 |
3.1 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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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及考核(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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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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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从业人员“四新”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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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从业人员培训时间和培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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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告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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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作业人员实习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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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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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真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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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选用不符合资质的承包商或未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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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艺管理情况 |
4.1未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的(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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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的;浮顶储罐运行中浮盘落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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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涉及液化烃、液氨、液氯、硫化氢等易燃易爆及有毒介质的安全阀及其他泄放设施直排大气的(环氧乙烷的排放应采取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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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
5.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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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未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验;以及报警信号未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进行报警的(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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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设置紧急停车系统(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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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管理情况 |
6.1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等设施与周边的距离(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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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危险化学品未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或超量、超品种储存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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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特殊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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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一书一签”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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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按照GB 18218辨识并确定重大危险源,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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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企业应按照AQ 3036及有关规定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报警系统,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重要参数的测量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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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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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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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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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有毒气体的区域配备便携式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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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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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企业安全评价实施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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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
7.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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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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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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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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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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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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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许可情况 |
1.1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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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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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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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因采矿许可证到期及被暂扣、撤销、吊销和注销等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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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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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图纸及与实际符合情况。 |
未保存基本图纸或图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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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方式情况 |
3.1 分台阶开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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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台阶参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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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凹陷露天矿山的防洪、排洪设施(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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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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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开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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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小型露天采石场分层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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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掘作业管理情况 |
4.1 穿孔作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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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铲装作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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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护栏、挡车墙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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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禁止使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不分层的“一面墙”开采、爆破方式对大块矿岩进行二次破碎、无稳压装置的中深孔凿岩设备、集中铲装作业时人工装卸矿岩、未安装捕尘装置的干式凿岩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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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运输系统 |
5.1 铁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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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道路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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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溜槽、平硐溜井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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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带式输送机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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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及露天采场禁止采用人力或畜力运输矿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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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边坡现场管理情况 |
6.1 采场工作帮和高陡边帮不稳定区段异常情况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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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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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采剥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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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开采矿柱或岩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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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处理及警示标志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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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地下开采改为露天开采形成的采空区(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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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边坡监测与稳定性专项分析 |
边坡监测系统设计及定期监测及稳定性分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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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排土场安全管理 |
8.1 非正常级排土场处理(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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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排土场和下游泥石流拦挡坝的汛期巡视及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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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1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情况 |
1.1取得许可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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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批发许可证延期(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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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批发许可证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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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零售许可证重新申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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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出租、出借、转让、买卖、冒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许可证(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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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营管理情况 |
2.1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采购和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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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批发企业合同管理、流向管理和黑火药、引火线购销记录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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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批发企业储存及零售点存放管理(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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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批发企业废弃产品销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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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批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志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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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和隐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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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批发企业人员、车辆出入库管理(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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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批发企业作业安全管理(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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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批发企业产品存放(重大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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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批发企业设备设施检维修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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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批发企业运输车辆、工具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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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配送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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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20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属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铁水罐、钢水罐、溢流槽、中间溢流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6.氧枪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7.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柜顶未设置防雷装置。
8.煤气区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地方,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9.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
10.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在车间入口未设置总管切断阀。
11.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二)有色行业
1.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
4.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5.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6.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等冷却应急处置措施。
7.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
10.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建材行业
1.水泥工厂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2.水泥工厂筒型储存库人工清库作业外包给不具备高空作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方且作业前未进行风险分析。
3.燃气窑炉未设置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纤维制品三相电弧炉、电熔制品电炉,水冷构件泄漏。
5.进入筒型储库、磨机、破碎机、篦冷机、各种焙烧窑等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止电气设备意外启动、热气涌入等隔离防护措施。
6.玻璃窑炉、玻璃锡槽,水冷、风冷保护系统存在漏水、漏气,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四)机械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熔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影响范围内。
2.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技术条件,或驱动装置中未设置两套制动器。吊运浇注包的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未进行定期探伤检查。
3.铸造熔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潮湿、积水状况,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铸造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检测报警装置,没有设置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
5.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装置。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释剂(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有限空间内的可燃气体。
7.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五)轻工行业
1.食品制造企业涉及烘制、油炸等设施设备,未采取防过热自动报警切断装置和隔热防护措施。
2.白酒储存、勾兑场所未规范设置乙醇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纸浆制造、造纸企业使用水蒸气或明火直接加热钢瓶汽化液氯。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燃气窑炉未设燃气低压警报器和快速切断阀,或易燃易爆气体聚集区域未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5.日用玻璃制造企业炉、窑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出现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
6.喷涂车间、调漆间未规范设置通风装置和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六)纺织行业
1.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煤炉等未与生产加工、人员密集场所明确分开或单独设置。
2.保险粉、双氧水、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等危险品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的;保险粉露天堆放,或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七)烟草行业
1.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仓库,且作业人员未配置防毒面具。
2.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二氧化碳浓度报警仪、燃气浓度报警仪、紧急联动排风装置。
(八)商贸行业
在房式仓、筒仓及简易仓囤进行粮食进出仓作业时,未按照作业标准步骤或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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