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背景 手机版 智能问题
收起
prev
  • calculator
  • calculator
  • calculator
  • calculator
next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其他法定信息 > 政策解读
【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 2020-07-17 浏览量:
打印 分享到:

关于《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部、省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切实推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各采矿权人或相关责任人应严格按照《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发〔2017〕74号)等的要求,我市出台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7年4月,国务院印发出台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方案要求“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环节,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将现行管理方式不一、审批动用程序复杂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调整为管理规范、责权统一、使用便利的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由矿山企业单设会计科目,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计入企业成本,由企业统筹用于开展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动态监管机制,督促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

2017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印发出台了《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意见要求“一是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二是落实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三是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四是建立动态监管机制;五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188号)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规发〔2017〕7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程的明确规定和要求拟定了《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管理办法》拟定初期,征求了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专家的建议意见,与法律顾问反复沟通讨论。2019年8月28日起,在峨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广泛征求公众的建议意见,在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矿管QQ群持续公开征求矿业权人的建议意见。 2019年9月2日函告峨眉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征求建议意见。

    市自然资源局在《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结合各方面的建议意见,并逐一进行协调沟通、分析讨论,充分采纳了各方面的建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峨眉山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市政府2020年3月12日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执行。

三、政策主要内容特点

(一)一取消一建立

一是取消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二是建立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

(二)一并入一提高

一是将依法依规应由采矿权人计提缴存的土地复垦费并入采矿权人自行设立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费明细台账;二是大大提高了服务效能,既方便了采矿权人、又利于监督管理。

(三)一明确一强化

一是《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计提标准、缴存使用、日常监管、联合惩戒等,具有可靠、便捷的操作性;二是强化了采矿权人履行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的法定义务与主体责任,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提供了资金保障。

《管理办法》作为今后我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与土地复垦的行政规范文件,在上级政策没有调整的情况下,《管理办法》长期有效。

 

 

                       2020年7月16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条:
下一条:

主办: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电话:0833-5521607

网站标识码:5111810008             蜀ICP备05015831号-1         备案图标 川公网安备 51118102000149号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