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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峨眉山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峨眉山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 2022-10-1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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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和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乐山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乐住建发〔2022〕9号),结合我市实际,组织编制了《实施方案》。
二、主要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四)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川建行规〔2021〕14号)
(五) 《乐山市主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乐住建发〔2022〕9号)
三、期限范围
本方案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四、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对住房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改善城镇老旧小区条件和人居环境。
2.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主、公平合理、便民利民、保障安全”和“自筹资金为主,其他资金为辅”的原则。
3.工作目标。推动我市城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基本形成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长效机制。
(二)组织实施
1.实施主体。既有住宅电梯增设以同意电梯增设的业主作为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可以委托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房屋原开发单位、电梯增设施工安装单位、其他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等)作为建设单位实施电梯增设。
2.实施范围。峨眉山市城区(胜利街道、峨山街道、绥山镇)范围内拟增设电梯的既有住宅应为国有建设用地上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且未设电梯的多层既有住宅。
3.实施程序。(1)动议表决;(2)编制方案;(3)公示公告;(4)部门审查;(5)施工管理;(6)竣工使用。
4.资质要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的施工、安装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和安装资质;设计单位、地勘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等,应具备相应资质;电梯后期维护、维修和保养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三)维护管理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相关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实施运行管理。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可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
(四)资金筹集                       
由业主充分协商后按一致认可的方式共同出资,可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电梯归属
业主共同出资增设的电梯归属该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共同共有(该住宅单元全体业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等。
(六)财政补助
1.补贴标准。政府给予15万元/台财政补贴(含中、省级财政补贴)。
2.资金拨付。增设电梯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后,实施主体或其委托收款单位(人)应及时向市住保中心提出财政补贴拨付申请,同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七)保障措施
1.组织领导。相关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积极做好“两调一诉”等群众工作。
2.政务服务。按照省政府“一网通办”能力巩固提升工作要求,积极推进“一窗式”受理、审批、办结和施工许可告知承诺。
3.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引导力度,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理解和支持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有效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和幸福指数。
(八)其他事项
有效期内完成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并检验合格的,方能享受本方案的财政补贴政策。如上级政策调整,本方案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五、关键词诠释
(一)实施范围:已列入征收范围和棚户区改造计划的住宅,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动议表决: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两调一诉:利害关系人未协商或协商意见不一致的,应当以书面(署名)方式向社区居委会提出异议并说明合理理由,社区居委会在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组织调解,并于10日内形成调解结果;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进行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社区居委会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调解,并于10日内形成调解结果。社区居委会、乡镇(街道)应如实记录调解情况。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以书面(署名)方式提出异议,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乡镇(街道)进行调解的,在满足前述动议表决的基础上,由社区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核实并给出具体意见后,相关主管部门可依法按程序开展电梯安装下步手续办理,利害关系人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法权益。
(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书面申请书、电梯增设批准文件、施工合同、项目竣工合格证明材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市住保中心受理并审核后,由市住建局将审核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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