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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峨眉山市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发布时间: 2017-07-17 10:25     来源: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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峨眉山市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双福镇塘房村7组;绥山镇洪川村356组;桂花桥镇前进村49组;胜利镇干河村村集体及346集体土地24.6376公顷。该批次土地已经省政府川府土[2014]706号文批准,根据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之规定,结合被征收土地生产组基本情况,经征求被征地生产组意见,拟定《峨眉山市2014年第1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地面积:

该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双福镇塘房村7组;绥山镇洪川村356组;桂花桥镇前进村49组;胜利镇干河村村集体及346集体土地24.6376公顷,其中:耕地12.321公顷、园地及林地7.2937公顷、其他土地5.0229公顷。各组被征收土地面积见下表:

 

镇乡

征地面积

(公顷)

其中

耕地(公顷)

园地、林地(公顷)

其他土地

(公顷)

双福

塘房

7

0.6073

0.5784

0.0058

0.0231

绥山

洪川

3

0.0614

0.0540

 

0.0074

5

0.7991

0.7032

 

0.0959

6

0.1916

0.0000

0.1916

 

桂花桥

前进

4

8.8578

7.7050

0.3131

0.8397

9

2.0606

0.9129

0.1453

1.0024

胜利

干河

3

1.6821

0.1222

1.1024

0.4575

4

3.6776

0.6918

2.3033

0.6825

6

6.5158

1.5535

3.2322

1.7301

干河村村委会

0.1843

 

 

0.1843

合计

24.6376

12.321

7.2937

5.0229

二、征地位置及四至界限:以征地勘界地形红线图所示位置和四至界限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1、年产值:2030元/亩.年。

2、补偿倍数:

1)土地补偿费:耕地6—10倍,其他土地按耕地年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2)安置补助费:耕地4—6倍,其他土地按耕地年产值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12年批准的乐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川府函[2012]98号)和《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补偿。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1、本批次建设征地农转非人员实行货币安置及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相结合,具体安置方式由征地农转非人员自愿选择。选择货币安置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拨付到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置;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的,按《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6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的意见》(峨府发[2006]43号)规定办理。

2、征收土地农转非人员的手续办理和符合“低保”条件农转非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办理,由峨眉山市国土管理事务所和双福镇、绥山镇、桂花桥镇、胜利镇政府会同公安、劳动、民政等部门办理,具体工作由双福镇、绥山镇、桂花桥镇、胜利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五、拆迁安置方式:

按三种方式安置:1、现房(期房)安置;2、自行修建安置;3、货币安置。房屋拆迁补偿的具体形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三种方式的具体办理按《峨眉山市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办法》(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对征收该土地应农转非的人员,由本人申请,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经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国土管理事务所审查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农转非和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七、征地各项补偿、补助费用由峨眉山市国土管理事务所直接拨付到被征地生产组。

        八、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14年10月1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市国土资源局国土管理事务所。

九、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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