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二中扩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了改善峨眉二中教育教学环境,满足教学需要,需征收峨眉二中扩建项目用地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特制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峨眉二中扩建规划用地范围(详见规划用地范围图)。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总面积约8300平方米(其中:门市约500平方米,住房约3000平方米,宾馆、库房等其他房屋约4800平方米)。
二、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
(二)征收实施部门:峨眉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三)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产权人)
三、征收签约期限:
自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0天,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40天,第二阶段20天。
四、房屋建筑面积、性质及用途的认定
已经登记的房屋(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或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未经登记的建筑,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相应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房屋征收补偿
征收补偿方式: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按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2)的规定给予补偿。
(一)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费由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及奖励构成。
(二)房屋产权调换
1.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位于秀川路86号溪月湾商品房。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峨眉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3.产权调换选房办法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
六、被征收房屋价值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确定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定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
七、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并交房之日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通知之日的次月止,暂定36个月。实际过渡期按实计算。过渡期限超过暂定期限的,逾期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
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一)搬迁补偿费
1.住房搬迁补偿费=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2次。每户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
2.非住房搬迁补偿费=被征收非住房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2次。每户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发。
企业搬迁补偿可按非住房搬迁补偿标准计算,也可通过评估确定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临时安置补偿费=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8元/平方米/月×过渡月数。每户每月不足500元按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计发18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5‰/月×过渡月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此后按年支付,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数结算。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6%。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可按上述方式计算,也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九、奖励政策
(一)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的第一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15%,被征收门市建筑面积8%的面积奖励;在签约期限的第二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给予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8%,被征收门市建筑面积4%的面积奖励。
(二)住房、门市的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奖励面积之和作为补偿面积,按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单价予以补偿。2.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住房补偿面积内不再支付费用。
(三)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征收签约期限的第一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20000元/产权证;在第二阶段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奖励10000元/产权证。二人以上(含二人)共有产权人的房屋按一个产权证计算奖励。
(四)住房、门市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本方案规定期限内签约并交房的再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面积)×产权调换房屋(新房)的市场评估单价×5%给予奖励。
(五)除商业门市外的其他非住宅的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期交房的再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
十、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类及补偿标准(见附件1—1)
十一、被征收房屋涉及的附属物补偿标准(见附件1—2)
十二、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补偿费用。
(二)负责办理被征收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注销手续,并承担办理注销手续的费用。
(三)在收到被征收人移交资料时完善相应移交手续。
(四)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权属证书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办理,被征收人应积极协助。
十三、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等相关权属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原件交峨眉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证件丢失的被征收人需登报声明。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评估资料核对及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峨眉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应当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被征收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峨眉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办理完交房手续。
(六)被征收人腾交的房屋,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
(七)交房完毕后,被征收人应做好水、电、气、光纤、电话等的结算和报停手续。被征收房屋的残值属征收部门所有,由征收部门安排拆除。
(八)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应在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规定的时限内办理产权调换结算手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超出补偿面积部分的办证税费由被征收人承担。
十四、争议处理
(一)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要求履行。
(二)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报请峨眉山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送达补偿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征收部门送达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峨眉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峨眉山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方案由峨眉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1.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类及补偿标准
1—2.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1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分类及补偿标准
类别 |
分类标准 |
补偿标准 |
|
一 类 装 修 |
(1)地面装修:实木地板、花岗石地板、大理石地板或0.8m×0.8m以上规格的抛光砖。 (2)墙面:进口乳胶漆或高档墙面墙纸。 (3)吊顶:1/2面积以上吊顶。 (4)门窗:使用铝塑或塑钢建材。 |
400—6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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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类 装 修 |
(1)地面装修:强化木地板,0.6m×0.6m规格以上的抛光地砖。 (2)墙面:中等价位乳胶漆或一般墙纸。 (3)吊顶:1/3面积以上吊顶。 (4)门窗:使用铝合金建材。 |
200—400元/平方米 |
|
三 类 装 修 |
(1)地面:0.5m×0.5m以下规格地砖或水磨石地面。 (2)墙面:仿瓷涂料或喷塑。 (3)未吊顶或边角简单处理。 (4)门窗:使用一般建材。 |
100—200元/平方米 |
|
装修计算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
装修类别和具体补偿金额由峨眉山市土地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与被搬迁人按分类标准共同确定。不能按分类标准共同确定的,装修补偿金额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附件1—2
附属物补偿标准
类别 |
补偿标准 |
|
固定炉灶 |
饮食业用 |
400元/眼 |
居民自用 |
200元/眼 |
|
围墙 |
土围墙 |
6元/平方米 |
机砖墙 |
25元/平方米 |
|
树木 |
齐胸且直径超过20厘米 |
80元/株 |
齐胸且直径为5-20厘米 |
40元/株 |
|
水井或水塔 |
钢管压水井 |
500元/口 |
简易水塔 |
1000元/座 |
|
地坝(含花台) |
混凝土 |
25元/平方米 |
三合土 |
5元/平方米 |
|
空调移装 |
货币补偿一次/台 |
200元/次/台 |
产权调换二次/台 |
本表未列附属物的补偿按市级相关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人原已为被征收房屋独立安装了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配套设施、设备的,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征收决定之日物价部门或相关部门执行的户头费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新增户头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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