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断道施工未按相关法规提前公示,造成大量市民出行受阻"的回复
姓  名:  张** 提交时间:  2019-12-19 受理编号:  20191219135841315
主  题:  建设项目断道施工未按相关法规提前公示,造成大量市民出行受阻
信件类型:   书记市长信箱 受理单位:  峨眉山市市长热线办
留言内容:
 市长你好,峨眉山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增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断道施工未按相关法规提前公示,造成大量市民出行受阻,对于市政工程,本人一直持支持态度。但是我投诉的工程按招标要求本应2017年完工,但从2016年至今未完工,期间拖拖拉拉施工一段时间烂尾,过一年或半载又来几天又停工,前两三个月有几天凌晨挖路基扰民,工地位于峨眉一中、峨眉五小与原环境监测站路口,附近有上千居民,还有不少陪读家长和学生租住。昨天(18日)早上出门路还通的,下午回家路就封了,很多民众由于没有提前知晓,走到路口发现封了,需退回到后一路口绕道2公里。很多学生都要从这个路口过,一中21:30放学学生回家,原本3分钟的路现在要近半个小时,学生本就辛苦,回家就22点之后了,且绕行路灯光不足,行人稀少很不安全。鉴于该工程烂尾3年多,附近居民都害怕断道之后不能及时完工,对周边上万居民生活、工作、学习影响就太大了!有一陪读家长说高一就租在这,都高三了还没修好,4000的房子离得远没租,到离学校近的6000一年,现在好了,钱多花了还是要走半个小时!难道就不能修一条人行道?我想办法总比问题多吧! 施工公告显示施工日期和时间:2019年12月18日00:00-24:00(含节假日),通告发布日也为2019年12月18日,意味着通告是封路后才张贴的,而且施工日期完全不合情理,哪有24小时就能修好的路? 国务院17年10月7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明文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施工方没按法律规定提前告知民众,侵犯了民众的知情权,且当日设置的围栏也属于阻碍民众出行的非法障碍物! 经与施工方沟通,对方说政府相关部门17日开会,要求其在过年前修好(公告未注明竣工日期),意味着工期短,就能不按照法规提前公示?希望政府能约束一下施工单位的野蛮行径,依法拆除围栏,待公示5天后安装。
回复状态: 已回复 回复时间:  2019-12-24
回复结果:  你好! 你通过“书记·市长电子信箱”发来的信件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接到来信后,市城投公司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经查: 一、该工程于2016年进场施工,期间由于原环境监测站、城西村苗圃、农业局家属区等土地迁占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导致施工停工。经多方协调后于2019年6月底进场复工,但复工后由于诸多历史遗留问题,包括征地拆迁、管线迁改等问题导致工期进度缓慢。直至2019年10月,基本达到全面施工条件。 二、关于“前两三个月凌晨挖路扰民”一事,因2019年7月底突发暴雨,导致峨眉山市三水厂取水口堵塞,城西区域部分停水,需紧急采用施工场地内一应急水管进行供水。但该应急取水管正处于迁改期间,故经多方协商,为保证城区供水,连夜加班进行迁改施工。 三、由于名山西路西延线道路设计标高需顺接名山西路,需对该处交叉口全路段进行封闭打围→原混凝土道路破除→按设计图纸进行坡度调整→浇筑混凝土顺接施工。该路段无多余路面留置,已设置临时人行通道,督促施工单位加紧施工,力争在春节前完工。 四、关于断道打围施工通告问题,市城投公司要求施工单位于2019年11月13日首次将绥山镇政府、市交警大队审批通过的断道通告及绕行方案等进行公示于断道路口处。直至2019年12月18日,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因素导致断道施工工期延误,断道通告中日期存在误差,故施工单位将断道通告日期修改后,已按要求重新安置完善。 市城投公司工作人员于12月24日16时20分回访反映人,反映人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