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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关于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06-06 12:25     来源: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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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守护消费”铁拳行动持续推进,聚焦消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的突出问题,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偷”为核心任务,通过强化执法联动、推进监管与执法衔接、全链条追本溯源等举措提升执法效能,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集中公布一批药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以震慑违法违规行为,彰显守护群众用药安全的决心。

一、四川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 系自查报告、未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案

当事人作为峨眉山市市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未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2023年未向峨眉山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

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三)、(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收到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后,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二、峨眉山市某美睫工作室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10月17日,在对峨眉山市某美睫工作室开展现场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柜子内放有修颜霜及点痣专用修复冰晶等化妆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产品备案证、同批次检验报告、供货商资质、购进验收记录等,执法人员在国家数据库也不能查询到上述化妆品,当事人涉嫌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同时,对当事人下达《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将未备案的化妆品放置于店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对经营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修颜霜及点痣专用修复冰晶,没收违法所得168元,并罚款1000元;2.对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元。

 

三、峨眉山市某形象设计中心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5月10日,在对峨眉山市某形象设计中心开展监督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经营场所内陈列有英涛®芳香双氧乳、景红达染发膏、可莉秀等3种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验收记录,执法人员对检查现场产品进行拍照取证,因上述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对上述产品采取行政强制扣押措施。

当事人将超过使用期限的3种涉案化妆品放置于店内,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涉案产品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经营化妆品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1.对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涉案的英涛®芳香双氧乳、景红达染发膏、可莉秀等3种化妆品,并罚款2000元;2.对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罚款2000元。

 

四、峨眉山市某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案

当事人为药品零售企业,2024年12月27日,消费者在当事人药店购买中药饮片的处方药材,向店员提供的处方中含有一味金银花,当事人用了山银花代替。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峨眉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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