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方向)的通知》(川财农﹝2021﹞1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目标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和鼓励粮食生产补贴。
(二)补贴对象
1、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每年至少种一季粮食作物。明确长年撂荒、改变用途等耕地不纳入补贴范围。
2、针对承包方土地流转、身份转变等出现的补贴归属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对象作如下规定:
(1)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粮食生产和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2)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耕种土地生产粮油的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3)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4)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承包土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户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5)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补贴方式
耕地面积的核定,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耕地当年没种过粮食的,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给予补贴。乡镇可将粮食生产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挂钩,鼓励农民把有限的耕地资源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制度。
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和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规定:
1、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补贴。
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主要目的是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采用粮经、粮果、粮菜、粮药等种植模式,且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属于耕地的范畴,可以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种植绿化用草坪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4、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用补贴。对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农业农村等部门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长年撂荒地”指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标准及认定程序,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7、各镇乡经办部门要加强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沟通协作,不断规范基础工作,及时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退耕还林、公益林、非农业征(占)耕地、占补平衡等相关数据,及时扣减不符合条件的耕地面积,确保补贴面积核实工作顺利推进、信息真实准确。
(四)补贴标准
根据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总额和经公示核实应补贴面积计算确定。
(五)补贴发放
市农业农村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保“一卡通”发放到户。
(六)兑付时间
原则上每年6月30日前兑付完毕。除有特殊情况的按其要求完成兑付。
峨眉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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